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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就油气管网设施信息公开征求意见

发表日期:2019-07-20 10:07:00    作者:  点击:804  来源:
       7月19日,为了贯彻落实《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关于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作为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信息公开是用户申请获得油气管网设施开放服务的重要前提,也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更好发挥市场作用、激发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油气行业快速发展,上、下游市场主体多元化正在形成,各方对于深化油气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意愿日益强烈、对公平开放的诉求越来越多。
       因此,能源局强调有必要进一步改革机制、强化监管,更大力度地推动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更好地营造公平开放的制度环境,逐步破解制约公平开放的关键问题和实际困难,不断提高油气管网设施利用效率,加快油气市场多元竞争,提升资源接续保障能力和集约输送能力。
       今年3月19日,召开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
       早在2017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油气管网公平接入机制,油气干线管道、省内和省际管网均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公平开放”。
       2016年,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机制逐步建立。
       经过几年探索,油气企业公平开放意识逐步增强、开放服务有所增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部分油气企业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公开的信息不够完整;信息公开的格式和标准不一、内容差异较大;信息公开没有有效平台,查阅困难等。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能源局要求明确公开主体:油气企业要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规定,应当向用户公平开放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地下储气库等油气管网设施的运营企业。
       本次征求意见稿全面细化了必要信息的公开力度。其公开内容包括: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基本情况、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保密要求、油气管网设施服务信息及用户合理要求的与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油气管网设施相关信息,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专栏公开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内容,规定了一系列针对性条款:
       一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信息公开范本格式公开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开内容进行细化。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其他运营承担运输功能油气管网设施的能源企业应当公开下属全部企业的设施信息。
       二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更新变化的信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保存近三年的全部历史记录。
       三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第10 个工作日前公布上一季度油气管网设施相关服务信息。
       四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每年 12 月 5 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并于每月 10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具备条件的,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剩余能力。
       五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或书面方式受理用户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用户合理要求的与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开的申请,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于接到申请后的 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是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申请受理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受理结果。采用集中受理方式的,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向所有申请用户公开;采用分散受理方式的, 每次受理完成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结果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开。
       七是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联系畅通,及时回复邮件和网络平台收到的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开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信息公开情况,并适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对于不按照监管要求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通报批评。
       对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的情况,任何企业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反映,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根据情况开展监管工作。